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用砒霜毒死漂亮女生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用砒霜毒死漂亮女生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大明风华朴妃被谁害死?
《大明风华》中的朴贵妃入宫不久便逝世了,该剧中朴妃的死因应该与胡善祥有关,胡善祥带着一群宫女嘲笑朴妃假怀孕,被朴妃听见,因而羞愧的自杀了。剧情发展到现在,胡善祥在变坏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
胡善祥(1402年5月11日—1443年11月26日),山东兖州府济宁州(今山东济宁)人,明宣宗朱瞻基的第一任皇后,被宣宗所废。
误将砒霜当当做白糖是否犯罪?
某甲与某乙系邻居,因琐事产生矛盾,甲遂产生毒死乙的念头,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,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。 【分歧】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,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 第一种观点认为:甲不构成犯罪。从客观上来看,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,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,所以不构成犯罪。 第二种观点认为: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但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,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。 【管析】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,即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理由如下: 现代刑法规制的对象只应限于人们的行为,而不应当去规制人们的思想。思想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。既然,甲实际投放的不是砒霜而是白糖,而白糖产生不了任何把人毒死的危险,那么也就不可能造成任何法益的侵害。这种主观的思想只是一种单纯的“犯意流露”。如若根据主观主义者的理论而直接惩罚这种犯意流露(动机),就等于刑法所规制的对象不仅限于行为,而是扩张到了人们的思想领域了。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之法益的侵害性。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侵害法益,那么不管行为人的主观如何的邪恶,也不管该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是由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的,皆不可能被刑法评价为犯罪。因为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与否的基本评价标准,如果一个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,那么评价该行为成立犯罪就缺乏客观基础。 在本案中,甲误把白糖当成砒霜去毒杀乙,甲具有犯罪的意图,也具有“投毒”的行为,但关键在于其投下的是白糖,白糖对于乙的生命权不会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。所以,在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并没有遭到任何侵害,不应该认定甲用白糖毒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,也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价,不应认定为犯罪。
潘金莲毒杀亲夫内容概括?
潘金莲毒杀亲夫的内容是:潘金莲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后,经常在一起鬼混。武大郎得知了消息,前来捉奸,却被西门庆一脚踢伤。西门庆和潘金莲怕事情败露,武松回来饶不了他们,就决定把武大郎杀了。
西门庆从他的药店拿来砒霜,让潘金莲把毒药放在武大郎的药里,骗他喝了,就这样毒杀了武大郎。
黄梅戏血冤剧情?
血冤》讲述了胡仁道为还赌债,设计谋害结义兄长刘庆昌,盗走银两,同时陷害义嫂韩苏娘勾结赌友、通奸谋夫。
县衙师爷汪孝顺判韩苏娘斩刑。
小姑刘彩娥在自己房中发现大量银子,引起怀疑,在丈夫胡仁道酒醉之时问出丈夫就是杀死兄长的凶手,决定去按院翻案。
胡仁道知阴谋败露,与汪孝顺商议,将韩苏娘连夜解往按院,呈上假供词。
按院草菅人命,不复审就将韩苏娘斩首,小姑刘彩娥赶到按院揭露真凶,为嫂鸣冤,得知嫂已被斩首,撞死在公堂之上。
按院自知失职,上京请罪,将真凶胡仁道、汪孝顺二人就地正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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